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81號上訴人 陳虹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延棋 、 陳美惠 及 鄭泰順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