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48號原告 黃何雄 訴訟代理人 吳妙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芳 間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告雖經判決無罪,惟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移送至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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