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1號上訴人 蔡生鵬 即原告3樓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蔡芝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珮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