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09號原告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美 被告暄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淑芬 被告 孫崇騰
張治安
6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玖拾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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