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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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5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正本(票號281652、281653、281654、281655)四張。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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