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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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512號聲請人卯○○聲請人己○○聲請人辛○○○聲請人庚○○聲請人戊○○聲請人丁○○聲請人丙○○聲請人乙○○聲請人甲○○兼前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壬○○相對人癸○○相對人 蔡淑玲 相對人丑○○相對人子○○相對人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訴訟標的金額。
二、確定聲請狀所載借款金額。
三、債務人 蔡文詩 之繼承人是否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查報結果。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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