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六О一號
  原   告 甲○○
        乙○○
右原告與被告嘉義縣大埔鄉公所間請求給付補償費等事件,茲有左列事項尚待補正,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事 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中關於震災戶補助金之金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
  訟標的金額,並連同已陳明攤位價款及補償款之總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
  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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