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六О一號
原 告 甲○○
乙○○
右原告與被告嘉義縣大埔鄉公所間請求給付補償費等事件,茲有左列事項尚待補正,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事 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中關於震災戶補助金之金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
訟標的金額,並連同已陳明攤位價款及補償款之總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
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