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ОО六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朱逸群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請補提系爭房屋之最近一年
房屋稅單或其他相關資料),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
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