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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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上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46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仁維選任辯護人傅爾洵律師
簡燦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碧玲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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