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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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0,000元,應繳裁判費97,030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6,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