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新小字第35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崑發
謝宏仁
蕭文吉
被 告 黃祥瑋
黃文忠
唐秋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孫鈴堯
┌────────────────────────────────────────┐
│附表:日期:民國│
│單位:新臺幣│
├──┬────┬────┬─────────────┬─────────────┤
│編號│借款金額│結欠金額│利息計算│違約金計算│
├──┼────┼────┼─────────────┼─────────────┤
│01│7,625元│4,469元│⒈自101年10月20日至102年│⒈自101年11月21日起至102│
││││5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年5月30日止,按上開利率│
││││分之1.89計算之利息。│1.89%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
││││⒉自10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約金。│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⒉自10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
││││2.89計算之利息。│日止,按上開利率2.89%之│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02│7,784元│7,784元│⒈自101年10月20日起至102│⒈自101年11月21日起至102│
││││年5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年5月30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89計算之利息。│1.89%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
││││⒉自10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約金。│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⒉自10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
││││2.89計算之利息。│日止,按上開利率2.89%之│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03│7,625元│7,625元│⒈自101年10月20日起至102│⒈自101年11月21日起至102│
││││年5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年5月30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89計算之利息。│1.89%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
││││⒉自10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約金。│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⒉自10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
││││89計算之利息。│日止,按上開利率2.89%之│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04│6,778元│6,778元│⒈自101年10月20日起至102│⒈自101年11月21日起至102│
││││年5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年5月30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89計算之利息。│1.89%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
││││⒉自10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約金。│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⒉自10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
││││89計算之利息。│日止,按上開利率2.89%之│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合計│29,812元│26,65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