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簡字第391號
原 告 黃珮慈
被 告 彰化師範國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嬴正
訴訟代理人 李宇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2,605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新台幣30,045元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彰化師範國宅社區住戶編號店A1即門
牌號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所有權人,其為彰化師範國宅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查原告
於民國98年8月8日住進該棟大樓,至101年1月20日才知道管
路漏水,因為水從天花板滴落到地板,原告因此滑倒,原告
有請甲級的水電人員來查看,該水電人員說漏水是公共管路
排水造成,被告之前也有請兩次水電工來查看,也確定是公
共管路造成的,被告自101年起即知曉因公共管路排水管漏
水造成原告所有系爭房屋3樓房間的天花板、牆壁壁紙損壞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公共管路所造成之損失與
故障,應由社區管理委員會即被告全額支付,公共管路本來
是被告要負擔的,所以因為公共管路造成的損害也要由被告
負擔,惟被告卻不履行其義務,原告所寄發彰化溪湖郵局11
9號、光復郵局第415號存證信函亦置之不理,造成原告於
101年1月21日起須被迫居住在不佳的居家環境,原告多次反
應,被告拒不修繕,水管部分是被告支付,因系爭房屋還沒
有受損之前有加壁紙,原告因此支出天花板拆除工資新台幣
(下同)12,000元、重新裝潢的費用(包括天花板的壁紙)
37,400元、牆壁壁紙施工費用6,000元,損失共55,400元。
又原告受此不法侵害,身心均痛苦異常,請求被告給付精神
慰撫金10萬元。社團法人台中市土木技師公會102年11月1日
(102)中土技字第1159號函及所附案號000-0000鑑定報告
書,鑑定只有維修孔修復,問題是原告天花板整個淹水壞掉
,且壁紙拆掉再貼,拆天花板時,裝潢天花板的牆壁也會傷
到。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精神慰撫金10萬元及建物因漏水而受損回復原狀費用15萬元
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50,000元。㈡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2條等規定,有
區分專有與公用部分,原告住家漏水的部分是屬專用的,漏
水是公共管路沒錯,公共管路漏水的部分100%由被告負責,
因為公共管路而造成建物受損,按照區分所有權人比例做平
均分攤,原告裝潢部分之金額過大,應該以恢復原告的損害
為原則,因為有價差,被告只針對上方天花板回復,其餘牆
壁潮濕壁紙的部分被告不負責,拆天花板的話,是連帶在維
護天花板的範圍,被告不負責壁紙及天花板重新裝潢的費用
,被告能接受的是拆天花板的工資。被告可以修復公共管路
,原告之系爭房屋在沒有受損前天花板有沒有加壁紙不清楚
,對於公共管路漏水被告不爭執,原告之天花板、壁紙沒有
受損,縱有受損亦非公共管路漏水所造成,公共管路部份被
告有請水電工估價過,裝潢部分沒辦法做正確的估價,被告
找的水電工沒辦法認定原告的天花板漏水的原因。對於社團
法人台中市土木技師公會102年11月1日(102)中土技字第
1159號函及所附案號000-0000鑑定報告書,針對漏水部分做
修補的話沒有意見,哪部分損害,被告就修復哪部分等語置
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為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房屋之所有人,亦即彰
化師範國宅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
㈡原告所有上開建物之天花板有大樓公共排水管通過,該公共
排水管有漏水現象。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因通過其所有系爭房屋天花板之大樓公共排水管漏
水,致其房屋之天花板滲水潮濕,天花板及牆壁壁紙因而受
潮損壞等情,固據其提出建物謄本及估價單為證,被告則否
認原告建物之天花板及牆壁壁紙係因大樓公共排水管之漏水
所導致云云,經本院會同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技師
至現場勘驗,並囑託該公會鑑定結果:裝潢天花板維修孔處
板材有受潮而導致貼皮脫離現象,因裝潢天花板整體外觀尚
屬良好,並無明顯變形,僅接縫處有少量疑似水漬痕跡,由
外部無法研判是否受水管漏水影響而損壞。故經唯一裝潢天
花板維修孔查看內部情況,發現有大樓的公共給排水管通過
,經查管線似乎有維修痕跡,但現況並無漏水情況,水管銜
接處的樓版有明顯水漬,下方的裝潢天花板木料亦有明顯水
漬,顯示水管曾經漏水使裝潢天花板浸水,並導致貼附的隔
音棉受潮,故屋主已拆卸部分受潮隔音棉,再勘查天花板框
架角木有部分受潮而發黑,但尚未腐爛而致不堪使用,應避
免長期潮濕則結構框架尚可使用。另牆壁的壁紙有許多翻起
,主要集中於接縫處。現況壁紙及牆壁面未發現有受潮發霉
現象,壁紙尚可使用。因長期環境潮濕亦可能導致壁紙發生
脫落翻起的現象。依現況研判裝潢天花板內部確實曾經受公
共給排水管線漏水致浸水受潮而導致水漬產生,因僅能就維
修孔處所見範圍內勘查及屋主所述當時發生積水位置,研判
受影響範圍內必須更新隔音棉,壁紙就翻起處補膠貼附,並
就裝潢天花板局部修復。估算修復費用為19950元等情,此
有該公會102年11月1日(102)中土技字第1159號鑑定報告
書鑑定報告書在卷可考,因此足認原告建物之天花板及壁紙
確係因大樓之公共排水管線漏水,因而導致損害無訛,故被
告所辯顯無可採。
㈡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
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
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
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
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
原告所有系爭房屋天花板漏水情形,係因屬於共用管線所致
,既如前述,則此屬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之責,揆
之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管理委員會為之。
㈢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又土地上之建築物
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
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
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9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就其所管理公共管線設施,本應注意其品質及設置、保管
是否有缺失,並防免造成他人因其工作物而致生損害,而被
告就其公共管線設施既不能證明其設置、保管無欠缺及就防
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自應認為其疏於維修、保管
為有過失,致漏水滲入原告所有房屋,其對原告因此所受損
害,應負賠償責任,依前開鑑定報告所示,原告建物之天花
板及壁紙經估算所需修復費用為19,950元,是原告得請求被
告回復原狀之費用即為19,950元;另原告雖主張其須支出天
花板拆除工資12,000元、天花板壁紙施工11坪計6,600元、
牆壁壁紙施工10坪計6,000元及天花板合板角材施工11坪計
30,800元,共計損失55,400元云云,並提出隆億建材估件單
為據,惟依前開鑑定報告結果所示僅原告之房屋僅需更新隔
音棉,壁紙則就翻起處補膠貼附,裝潢之天花板局部予以修
復即可,然以原告提出之估價單所記載之坪數而言,顯然修
復之範圍已超過因排水管漏水而致損害之面積,尚無可採,
仍應以鑑定報告之鑑定內容及結果較為準確,故原告得請求
被告賠償之金額為19,950元,尚堪認定。
㈣末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一百九
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故以受精神上之損害(即非財
產上之損害)為原因請求賠償者,限於人格法益遭受侵害時
始得為之。查本件原告係建物受損即物受毀損,其身體並未
受有傷害,是其人格權自無損害可言,實不得請求非財產上
之精神賠償,故原告請求被告另應賠償精神損失10萬元,自
於法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之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9,95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
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