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小字第103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崑發
蕭文吉
被 告 江昀軒
薛秀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江昀軒前就讀私立亞洲高級餐旅職
業學校時,邀同被告薛秀琇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就學
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之放款借據l紙,依該借
據第4條約定,原告憑被告江昀軒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
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原告依此撥貸3筆金額共計22,43
1元(下稱系爭借款)。依約系爭借款應於被告江昀軒最後
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或退、休學日,或教育實習期滿日,或
服義務兵役服役期滿日滿1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
次日起開始分36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又依借
據第5條約定,本教育階段借款利息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0.55%計算。而民
國101年7月1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機動利率為1.34%,故利率計算公式為1.34%+0.55%=1.89%
。惟依借據第6條約定,若違約經轉列催收款時,上開借款
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00%(該合計
數下稱遲延利率)即1.34%+0.55%+1%=2.89%固定計算(
因為教育主管機關不再補貼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
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轉列催收款後
,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
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
(逾期6個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詎被告江昀軒自10
1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故利息自101年7月1日起計
算),迄今尚積欠本金22,4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未還,雖經原告一再催討仍未獲清償,原告於102年2月22
日將該借款轉列催收款,依借據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就學
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表、放款借
據(就學貸款專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學貸款申請
撥款通知書、郵局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變動表、台
銀存款掛牌利率(機動利率)及放款掛牌利率表、就學貸款
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表(轉列催收款日)等件為證,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
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是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
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85條第2項、第4
36條第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額為裁判
費1,000元、登報費100元,合計1,100元,應由被告二人連
帶負擔。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
項、第436條之20、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雅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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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金額請求表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借款金額│結欠金額│逾期利息之計算│違約金之計算│
├──┼─────┼─────┼────────┼────────┤
│1│7,477元│7,477元│(1)│(1)│
││││自101年7月1日起│自101年8月2日起│
││││至102年2月21日止│至102年2月21日止│
││││,按年息1.89%計│,按上開利率1.89│
││││算之利息。│%之10%計算之違約│
│││││金。│
││││(2)│(2)│
││││自102年2月22日起│自102年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至清償日止,按上│
││││息2.89%計算之利│開利率2.89%之20%│
││││息。│計算之違約金。│
├──┼─────┼─────┼────────┼────────┤
│2│7,477元│7,477元│(1)│(1)│
││││自101年7月1日起│自101年8月2日起│
││││至102年2月21日止│至102年2月21日止│
││││,按年息1.89%計│,按上開利率1.89│
││││算之利息。│%之10%計算之違約│
│││││金。│
││││(2)│(2)│
││││自102年2月22日起│自102年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至清償日止,按上│
││││息2.89%計算之利│開利率2.89%之20%│
││││息。│計算之違約金。│
├──┼─────┼─────┼────────┼────────┤
│3│7,477元│7,477元│(1)│(1)│
││││自101年7月1日起│自101年8月2日起│
││││至102年2月21日止│至102年2月21日止│
││││,按年息1.89%計│,按上開利率1.89│
││││算之利息。│%之10%計算之違約│
│││││金。│
││││(2)│(2)│
││││自102年2月22日起│自102年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至清償日止,按上│
││││息2.89%計算之利│開利率2.89%之20%│
││││息。│計算之違約金。│
├──┼─────┼─────┼────────┼────────┤
│合計│22,431元│22,4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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