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230號
聲請人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傅雲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DULKOLISINDONESIA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確認相對人之姓名,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為DULKOLISINDONESIA?抑或DULKOLIS?)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