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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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230號

聲請人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傅雲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DULKOLISINDONESIA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確認相對人之姓名,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為DULKOLISINDONESIA?抑或DULKOLIS?)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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