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B書記官王茵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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