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簡芳潔 律師被告丙○○
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九四號妨害家庭案件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通姦罪嫌,經本件於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九四號妨害家庭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