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文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文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文翔因如附表所示8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紀文勝法官周瑞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鄭文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1級毒品)│(施用2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08.09│98.06.30│98.07.02││││││├─────────┼──────────┼──────────┼──────────┤│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98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度案號│第2106號│第2958號│第295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8易3213│98訴3411│98訴3411││實├───────┼──────────┼──────────┼──────────┤│審│判決日期│98.09.30│98.10.23│98.10.23│├─┼───────┼──────────┼──────────┼──────────┤│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3213號│98年度訴字第3411號│98年度訴字第341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10.26│98.11.09│98.11.09│├─┴───────┼──────────┼──────────┼──────────┤│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3881號(編號1至7定應│14309號(編號1至7定應│14309號(編號1至7定應│││行刑20年,改分100執│行刑20年,改分100執│行刑20年,改分100執│││更906號│更906號│更906號│││98.10.26-118.09.11)│98.10.26-118.09.11)│98.10.26-118.09.1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鄭文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1級毒品)│(施用2級毒品)│(販賣1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6年││││││├─────────┼──────────┼──────────┼──────────┤│犯罪日期│98.09.12│98.09.12│98.06.23││││││├─────────┼──────────┼──────────┼──────────┤│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度案號│第3735號│第3735號│2914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上訴248號│99上訴248號│99上訴1467號││實├───────┼──────────┼──────────┼──────────┤│審│判決日期│99.03.11│99.03.11│99.10.05│├─┼───────┼──────────┼──────────┼──────────┤│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48號│99年度上訴字第248號│99年度台上字第783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3.29│99.03.29│99.12.16│├─┴───────┼──────────┼──────────┼──────────┤│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4734號(編號1至7定應│4734號(編號1至7定應│第583號(編號1至7定應│││行刑20年,改分100執│行刑20年,改分100執│行刑20年,改分100執│││更906號│更906號│更906號│││98.10.26-118.09.11)│98.10.26-118.09.11)│98.10.26-118.09.1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鄭文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1級毒品)│(販賣1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6年│││││││├─────────┼──────────┼──────────┼──────────┤│犯罪日期│98.08.27│98.09.12│││││││├─────────┼──────────┼──────────┼──────────┤│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度案號│29140號│2334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上訴1467號│99上訴1575號│││實├───────┼──────────┼──────────┼──────────┤│審│判決日期│99.10.05│100.03.10││├─┼───────┼──────────┼──────────┼──────────┤│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7835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1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2.16│100.03.10││├─┴───────┼──────────┼──────────┼──────────┤│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83號(編號1至7定應│第4291號││││行刑20年,改分100執│(118.09.12-124.09.11││││更906號│)││││98.10.26-118.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