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62號原告 葉文清 被告吉元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亦熏 訴訟代理人 郭坤木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李湘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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