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19號聲請人 謝林石妹 訴訟代理人 謝金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股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5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年12月
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756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1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Z000000000││1│777││└──┴─────────────┴─────────────┴───┴──┴──┴──┘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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