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拍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拍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一三二0號
聲請人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案外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起至一一0年五月一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而案外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將上開抵押權讓渡與聲請人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變更權利內容予聲請人。
三、嗣相對人丙○○分別於①八十九年二月三②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向案外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借款壹佰柒拾萬元,借款期限至①九十六年二月三日②九十二年三月八日止,按月付息,詎相對人丙○○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尚欠本金壹佰肆拾伍萬伍仟肆佰壹拾元,利息則僅付至九十一年三月三日止,依約定本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二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孫淑玉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楊尚穎~F0~T40┌─────────────────────────────────────────────────────────────┐│附表: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一三二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台南巿○○○區○○○段││一─三│建│0│一四│六三│一萬分之六四││└─┴───┴────┴────┴────┴────────┴─┴──┴──┴──────┴─────────┴──────┘~F0~T40┌─────────────────────────────────────────────────────────────┐│附表(建物)︰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一三二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3│台南巿安平區│台南巿安│五層樓房│5│││││││││││5│陽台鋼筋│8│平│全部││││3│金城街四十七│平區新南│鋼筋混凝│1│││││││││││1│混凝土造│5│方│││││5│號三樓之三│段一之三│土造│.│││││││││││.││.│公│││││││地號││8│││││││││││8││1│尺│││││││││2│││││││││││2││││││├─┴─┴──────┴────┴────┴─┴─┴─┴─┴─┴─┴─┴─┴─┴─┴─┴─┴────┴─┴─┴───┴───┤│「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四八六建號,權利範圍一萬分之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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