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О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蔡文斌
何冠慧 邱銘峰 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0二六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一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乙○○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丙○○及其妻乙○○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以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之代價,將渠等所經營,位於台南市○○路○號之「真好通用器材有限公司」(下稱真好公司)台南廠地一千坪,租予「丁○○○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隆公司),置放如附表一所示之機器,期間三年,且三年租金已全部付清。詎丙○○、乙○○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經豐隆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即擅自將上開機器設備盜賣一空。嗣豐隆公司負責人 施信旭 於九十一年七月間某日,在 王東園 (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經營,位於台南縣○○鄉○○路○段○○○號之一強鼎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強鼎公司)之廢置廠房內,找到上開被盜賣之部分機器設備並報警處理,經警於同年八月十三日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法官所簽發之搜索票至該處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機器設備。因認被告等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事實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丙○○等二人涉有右揭犯行,係以(一)上開機器設備,究係被告向告訴人所購買?抑或告訴人施信旭用以抵償借款?被告丙○○、乙○○所辯即已分歧,要屬有疑。然就被告乙○○於警訊時所自承:「(問:你公司有無以三千萬元代價向施信旭購買新機器?)有的,但不是新機器而是舊機器。」等語,並參諸如附表一機器電機清冊內容所載編號⒈⒉⒊⒋⒎係屬新機器,並非全部為舊機器,是該清冊所載機器設備並非被告所主張之買賣標的物至明。(二)告訴人施信旭主張向被告丙○○、乙○○租用廠房置放機器設備一節,已據提出租賃契約書及機器電機清冊一份在卷可稽。雖被告丙○○否認有租賃關係存在,辯稱:「我與施信旭簽訂該張契約書,係施信旭欲拿該張契約書向股東兄弟交代該等機器還是屬於施信旭公司所有。」云云,然被告就此非但始終未能舉證供查,以佐實其說。且該等機器之價格甚鉅,則在告訴人施信旭並無另行簽立其他契約或字據予被告丙○○,以保障其權益之下,衡之常情,被告丙○○焉有率然應允,致告訴人施信旭得以依約索回,使自己遭受損失之理等為主要論據,固非無見,然訊據被告丙○○、乙○○均堅決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辯稱:我沒有竊盜,告訴人施信旭確實有欠我錢,我們是正常的生意人,絕對沒有竊盜告訴人的機器等語。
四、經查,本件檢察官起訴所憑之證據如前開所述,僅係被告丙○○與乙○○等二人於偵查中不可採信之辯解與被告乙○○之供詞為其證據。單憑此二項證據,難謂已盡其實質舉證責任。且本件公訴意旨對於被告等行竊之時間、手法、所得之財物等亦未具體載明,亦無提出相關之證據。且查,本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至告訴人向被告丙○○之前在台南市○○路○號經營之真好公司勘驗結果,經丈量發現該廠房內之面積約為二百二十坪,廠房外之面積約一百六十坪,合計僅三百八十坪等情有勘驗筆錄與土地登記謄本一份在卷足憑。但依卷附告訴人施信旭所提之之豐隆公司與真好公司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所簽定之土地租賃契約所載,其所租之廠地係一千坪之大,足認此份契約所載內容已有不實。被告等所辯該契約係通謀虛偽意思所簽等語,即有可採。又依此契約之內容本文所載雖有清冊,但告訴人所提之清冊未見有附件之騎縫章等連結之記號,自難確定有無告訴人所稱如附表一所示之機器,放置於所租之廠房內。參之證人 黃昌埔 到庭詰問結果;辯護人問:何時去過那廠房(即查獲贓物之強鼎公司)?證人答:八十九年間八月十三日左右,我有工作記錄本子有紀錄,八月十三日我的紀錄是與利隆鋼鐵廠公司施信旭先生一起去的。辯護人問:你去那邊作何事?證人答:施先生約我去那邊看機器。辯護人問:請提示警訊有關扣押機器照片,在場房是否看到如照片所示機器?證人答:是的,有包裝機、軋鋼機、飛剪機等。辯護人問:當天現場有幾人?證人答:有我、施信旭及他弟弟、及另一位郭先生夫妻,這是第一趟。辯護人問:郭先生夫妻是否在場被告?證人答:是的。參之被告丙○○經營之真好公司於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即已將附表二所示之機械等讓渡交付予強鼎公司之王東園等情,有讓渡書影本在卷可稽。所以,證人黃昌埔所證告訴人施信旭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三日左右與被告丙○○等至強鼎公司時即應知道附表二所示之機器等已放置該公司內,而非至九十一年七月間某日才知道附表二之機器放置強鼎公司內。詎告訴人施信旭於八十九年當時,並未報警處理。迨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始具狀向台南市警察局告訴。其間長達二年之久未處理,足認告訴人施信旭與被告丙○○間就附表二之機器屬何人,尚有不明。否則告訴人施信旭大可提早對被告丙○○等提出告訴。應認其等就附表二之機器所有權尚有糾紛。本件為民事之糾葛。
五、綜上所述,本件公訴意旨即未能載明被告等二人行竊之事實,且僅依被告等二人之供詞推測被告等之犯罪。揆之前開判例意旨,本件檢察官尚未盡其實質舉證責任。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右述犯行,揆諸首開說明,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爰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附表一:
┌───────────────────────────────────┐│租賃契約書附件(機器電機清冊)│├───┬────────────────────────┬──────┤│編號│名稱及數量│備註│├───┼────────────────────────┼──────┤│一│義大利製飛剪機三台全套(全新未用)另急剪機一台││├───┼────────────────────────┼──────┤│二│義大利製BLOCK280HV軋鋼機二台全新││├───┼────────────────────────┼──────┤│三│義大利製盤元包裝系統及跑道台車十六台全新││├───┼────────────────────────┼──────┤│四│義大利製尊棍機二台全新││├───┼────────────────────────┼──────┤│五│義大利製750HV軋台二套、585HV軋台六套、390HV軋台││└───┴────────────────────────┴──────┘┌───┬────────────────────────┬──────┐││八套(以上均含軋棍、出入口、培林等等全部)││├───┼────────────────────────┼──────┤│六│義大利製圓鋼包裝機(小包三台、大包一台)及││││連條式輸送機6M×6M(含齒輪)一套││├───┼────────────────────────┼──────┤│七│德國製全新盤元包裝設備(未拆箱)四組及││││全自動控制七十五箱││├───┼────────────────────────┼──────┤│八│德國製盤元輸送機50M含三台風車及收線集中台22T式││││德國製含輸送連條馬達、風車馬達90KW×3台油壓機二││││台││├───┼────────────────────────┼──────┤│九│台製盤元收集車十六台、盤元輸送帶一式││││(含出料機台一式等)││├───┼────────────────────────┼──────┤│十│日本全自動化電腦控制盤一式大倉製││└───┴────────────────────────┴──────┘附表二:
┌───────────────────────────────────┐│扣押清單│├───┬────────────────────────┬──────┤│編號│名稱及數量│備註│├───┼────────────────────────┼──────┤│一│義大利製圓鋼大包裝機一台││├───┼────────────────────────┼──────┤│二│義大利製圓鋼小包裝機三台││├───┼────────────────────────┼──────┤│三│義大利製飛剪機三台││├───┼────────────────────────┼──────┤│四│義大利製BLOCK280HV軋鋼機二台││├───┼────────────────────────┼──────┤│五│義大利製750HV、580HV、390HV軋台共十二套(以上九││││套含軋棍、三套無含軋棍)││├───┼────────────────────────┼──────┤│六│義大利製盤元包裝系統及跑道台車四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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