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二ОО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八四二號),本院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乙○○連續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間因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甫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因縮刑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渠自其弟弟 黃志榮 處窺知 王怡琳 (原名甲○○)所有用以登入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所代理「天堂」網際網路遊戲之帳號(二九八九О三二五、LOVE七二一二二四)及密碼,基於概括犯意,連續:
(一)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上午十時許,在臺南市○○路○○號之網咖內,透過店內電腦的網際網路連線上網,無故輸入王怡琳前開「天堂」線上遊戲的帳號(二九八九О三二五)及密碼,而入侵遊戲橘子公司之電腦「飛馬」伺服器,致遊戲橘子公司陷於錯誤,誤認確係王怡琳合法登入,嗣同時以自己之帳號(О000000000)及密碼登入「天堂」線上遊戲,將王怡琳在該帳號內所虛擬之角色「飄遙楓」名下,如附表一所示之「+О歐吉皮帶」等虛擬寶物之電磁紀錄,接續移轉至自己帳號內所虛擬之角色「與小」名下,而無故取得王怡琳儲存在遊戲橘子公司電腦「飛馬」伺服器內,如附表一所示之「+О歐吉皮帶」等虛擬寶物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王怡琳與遊戲橘子公司對電磁紀錄管理之正確性。
(二)於同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許,在臺南縣玉井鄉豐里村一一四號內,透過其舅舅 何昭雄 家電腦的網際網路連線上網,無故輸入王怡琳前開「天堂」線上遊戲的帳號(LOVE七二一二二四)及密碼,而入侵遊戲橘子公司之電腦「飛馬」伺服器,致遊戲橘子公司陷於錯誤,誤認確係王怡琳合法登入,嗣同時以自己之帳號(О000000000)及密碼登入「天堂」線上遊戲,將王怡琳在該帳號內所虛擬之角色「嚴禁男人靠近」名下,如附表二所示之「+О智力項鍊」等虛擬寶物之電磁紀錄,接續移轉至自己帳號內所虛擬之角色「聖潔之法」名下,而無故取得王怡琳儲存在遊戲橘子公司電腦「飛馬」伺服器內,如附表二所示之「+О智力項鍊」等虛擬寶物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王怡琳與遊戲橘子公司對電磁紀錄管理之正確性。嗣因王怡琳發現其帳號內所有虛擬寶物消失後,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一)告訴人王怡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指訴、證人何昭雄於警詢之供述。
(二)遊戲橘子公司帳號(二九八九О三二五、LOVE七二一二二四)證明書二紙、天堂帳號持有支配權轉讓同意書一紙及遊戲歷程、IP位置、道具流向、道具接收者會員資料、道具接收者IP位置各二份在卷可稽。
(三)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中之自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五十五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虛擬寶物名稱│數量│編號│虛擬寶物名稱│數量│├──┼──────────┼───┼──┼──────────┼───┤│一│+0歐吉皮帶│一個│十三│+5抗魔法鏈甲│一個│├──┼──────────┼───┼──┼──────────┼───┤│二│+0古老的金屬盔甲│一個│十四│+5 梅杜莎盾牌 │一個│├──┼──────────┼───┼──┼──────────┼───┤│三│+0敏捷項鍊│一個│十五│+5力量手套│一個│├──┼──────────┼───┼──┼──────────┼───┤│四│+6鋼鐵長靴│一個│十六│+0力量項鍊│一個│└──┴──────────┴───┴──┴──────────┴───┘(續上頁)┌──┬──────────┬───┬──┬──────────┬───┐│五│+0滅魔戒指│二個│十七│+9大馬士革刀│一個│├──┼──────────┼───┼──┼──────────┼───┤│六│+6騎士面甲│一個│十八│+9細劍│一個│├──┼──────────┼───┼──┼──────────┼───┤│七│+0水靈戒指│二個│十九│+6T恤│一個│├──┼──────────┼───┼──┼──────────┼───┤│八│+8十字弓│一個│二十│+6祝福抗魔法斗蓬│一個│├──┼──────────┼───┼──┼──────────┼───┤│九│+5水晶手套│一個│二一│+6抗魔法頭盔│一個│├──┼──────────┼───┼──┼──────────┼───┤│十│+7幽暗十字弓│一個│二二│+8精靈盾牌│一個│├──┼──────────┼───┼──┼──────────┼───┤│十一│+0變形形體控制戒指│一個│二三│+6保護者斗蓬│一個│├──┼──────────┼───┼──┼──────────┼───┤│十二│+9鎖子甲破壞者│一個│二四│+7精靈盾牌│一個│└──┴──────────┴───┴──┴──────────┴───┘附表二┌──┬──────────┬───┬──┬──────────┬───┐│編號│虛擬寶物名稱│數量│編號│虛擬寶物名稱│數量│├──┼──────────┼───┼──┼──────────┼───┤│一│+0智力項鍊│二個│八│+0精神腰帶│一個│├──┼──────────┼───┼──┼──────────┼───┤│二│+4鋼鐵手套│一個│九│+4T恤│一個│├──┼──────────┼───┼──┼──────────┼───┤│三│+5魔法師長袍│一個│十│+5魔法師之帽│一個│├──┼──────────┼───┼──┼──────────┼───┤│四│+0抗魔戒指│一個│十一│+4鋼鐵長靴│一個│├──┼──────────┼───┼──┼──────────┼───┤│五│+5魔法能量之書│二個│十二│+0精神項鍊│一個│├──┼──────────┼───┼──┼──────────┼───┤│六│+4 瑪那 斗篷│一個│十三│+6影子面具│一個│├──┼──────────┼───┼──┼──────────┼───┤│七│+6瑪那魔杖│一個│十四│+6影子手套│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