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4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4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四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五六一號),本院訊問被告後(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八八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及依其他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後,逕依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一)被告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 蔡立煇馮基源賴麗玉 之指述。
(三)瑞士鐘錶同業公會台灣聯絡處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鑑定證明書一紙、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鑑定證明書一紙、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告訴代理人所出具之聲明書一紙及盧森堡普瑞得有限公司英商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商標查詢資料十四紙,英商布拜里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七紙附卷可稽。
(四)場查獲照片三十六幀。
(五)扣案如附件所示之仿冒商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及輸入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三款商品之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連續犯一罪,並加重其刑。其以一行為同時販賣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係同時同地侵害數被害人之法益,為相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以一罪論處。其輸入行為與販賣行為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竟故意侵害他人之商標專用權,嚴重侵害他人享有之智慧財產權,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惟念被告獲利非豐,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販賣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楊佳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八十三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商標名稱│品名│數量│商標專用權人│├───┼────────┼───┼───┼─────────────┤│一│CHANEL│男鞋│四雙│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二│CHANEL│兩傘│一支││├───┼────────┼───┼───┤││三│CHANEL│手提包│一只││├───┼────────┼───┼───┤││四│CHANEL│裙子│四件││├───┼────────┼───┼───┤││五│CHANEL│上衣│六件││├───┼────────┼───┼───┼─────────────┤│六│GUCCI│皮鞋│五雙│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七│GUCCI│皮夾│二只││├───┼────────┼───┼───┤││八│GUCCI│手提包│四只││└───┴────────┴───┴───┴─────────────┘┌───┬────────┬───┬───┬─────────────┐│九│GUCCI│兩傘│一支││├───┼────────┼───┼───┤││十│GUCCI│女鞋│三雙││├───┼────────┼───┼───┤││十一│GUCCI│褲子│一件││├───┼────────┼───┼───┤││十二│GUCCI│上衣│一件││├───┼────────┼───┼───┤││十三│GUCCI│皮帶│一條││├───┼────────┼───┼───┼─────────────┤│十四│DUNHILL│皮帶│二條│英商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十五│DUNHILL│皮包│一個││├───┼────────┼───┼───┼─────────────┤│十六│BURBERRY│裙子│一條│英商布拜里公司│├───┼────────┼───┼───┤││十七│BURBERRY│手提袋│二只(││││││起訴書││└───┴────────┴───┴───┴─────────────┘┌───┬────────┬───┬───┬─────────────┐││││誤載為││││││一只)││├───┼────────┼───┼───┤││十八│BURBERRY│皮帶│一條││├───┼────────┼───┼───┼─────────────┤│十九│PRADA│鞋│五雙│盧森堡普瑞得有限公司│├───┼────────┼───┼───┤││二十│PRADA│褲子│二條││├───┼────────┼───┼───┤││二一│PRADA│皮帶│一條││├───┼────────┼───┼───┼─────────────┤│二二│CD│手提包│二只│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二三│CD│泳裝│三套││├───┼────────┼───┼───┤││二四│CD│上衣│廿五件││├───┼────────┼───┼───┤││二五│CD│褲子│三件││└───┴────────┴───┴───┴─────────────┘┌───┬────────┬───┬───┬─────────────┐│二六│CD│裙子│六件││├───┼────────┼───┼───┤││二七│CD│皮帶│一條││├───┼────────┼───┼───┼─────────────┤│二八│DIOR│布鞋│六雙│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二九│DIOR│高跟鞋│七雙││├───┼────────┼───┼───┤││三十│DIOR│皮帶│二條││├───┼────────┼───┼───┼─────────────┤│三一│LV│桌巾│五條│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三二│LV│化妝包│十四只││├───┼────────┼───┼───┤││三三│LV│小錢包│十三只││├───┼────────┼───┼───┤││三四│LV│兩傘│四支││└───┴────────┴───┴───┴─────────────┘┌───┬────────┬───┬───┬─────────────┐│三五│LV│手提包│三只││├───┼────────┼───┼───┤││三六│LV│皮夾│二只││├───┼────────┼───┼───┤││三七│LV│記事本│十本││├───┼────────┼───┼───┤││三八│LV│皮帶│三條││├───┼────────┼───┼───┤││三九│LV│泳裝│三套││├───┼────────┼───┼───┤││四十│LV│女鞋│十雙││├───┼────────┼───┼───┤││四一│LV│床罩│一只││├───┼────────┼───┼───┤││四二│LV│衣服│八件││├───┼────────┼───┼───┤││四三│LV│褲子│十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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