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17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受刑人於98年3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6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74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893號、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7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3月、7月、5月、6月確定,又因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36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㈢上開案件所處之刑,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77
5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9年6月14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6249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10月26日,因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10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6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249號函及檢附之臺灣新竹監獄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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