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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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94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永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永誠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伍萬叁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永誠(下稱受刑人)因妨害名譽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徐永誠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王屏夏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