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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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751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秀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字第55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