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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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聲請人 邱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未據繳納下列費用,應於5日內補繳聲請費及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聲請費並未繳納)。計算式:8人×10份×34元=272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本件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李宗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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