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049號上訴人福佑興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同鋌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
游淑琄 律師被上訴人明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國榮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5月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