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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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廖婉婷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廖敏佳
周玉玲 被告 田義祥
三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洪金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上易字第17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就原告等請求醫療費用、看護費、工作損失等精神慰撫金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廖敏佳請求車損、車輛保管費及其他費用部分另以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王世華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