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十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複代理人 黃雅羚 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 律師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被告乙○○被訴殺人案件(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本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六五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涉有殺人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六五號案件判決無罪後,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依上說明,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林金吾法官楊豐卿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