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四○二號
上訴人今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基宏 訴訟代理人 黃鴻圖 律師
林玠民 律師被上訴人聽濤山人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城 訴訟代理人 李國樞 律師複代理人 周志吉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所載「聽濤山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聽濤山人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吳秀美法官陳永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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