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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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756號
原   告  陳佳瑋
訴訟代理人  黃志興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梁宇涵 發支
  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502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30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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