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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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12號
原 告 林群曜
被 告 萬成徵信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騵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委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兩造簽訂之委託契約書第14條約定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本院卷第30頁)在卷可按,足
見兩造業已合意就本件訴訟定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復無其他文書足認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三、至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15日在本院開庭時,聲請依上開契
約之約定將本件移轉管轄,惟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僅原告得聲請移轉管轄,被告並無聲請移轉管轄之權利,其
聲請僅係促進法院注意是否依職權移轉管轄,本院既已依職
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爰不另為被告聲請移轉管轄為准駁之
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