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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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63號
聲請人 楊雯琪
代理人 王至德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3日遞狀聲請清算,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請補正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2,55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4+1)×10×51=2,550。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153,223元,查聲請人僅年約39歲(75年生),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並提出相關文件以資釋明。
四、請陳報填載非金融機構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債務168,480元之證明文件。
五、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目前每月請領扶助、津貼、補助之金額為何?並提供佐證資料(如為存摺請以螢光筆方式註記);又聲請人稱目前從事縫紉等家庭代工每月收入約3,500元之計算依據為何?另聲請人稱單獨扶養4名未成年子女原因為何?有無依民法相關規定向生父請求分擔。
六、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
產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