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8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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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817號

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非訟代理人 許珍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厲澤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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