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1號附民原告 鄭加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附民被告 張志鴻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法官朱曉群法官連弘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葉嫚蓁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