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5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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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15號

聲請人 范沛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鎧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750元。

二、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附表編號2-4支本票並未約定利率16%)。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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