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5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515號聲請人 范沛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鎧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750元。二、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附表編號2-4支本票並未約定利率16%)。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