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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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1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蕭玉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玉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玉琪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6月,於民國113年5月3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並於114年7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蕭玉琪於113年5月3日入監服刑,並於114年7月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8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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