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7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38歲
甲○○男26歲
(共同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與甲○○二人分別因重傷害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故於民國93年10月2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均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4年年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丁俊成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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