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359號聲請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 劉邦誠
劉邦欽 劉淑惠
白秀雲
劉韻文 劉韻男
劉韻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劉邦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邦欽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淑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白秀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韻文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韻男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韻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30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劉邦誠、劉邦欽、劉淑惠、白秀雲、劉韻文、劉韻男、劉韻怡按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8「合計應繼分比例」欄瑣事應繼分比例負擔,原告負擔五分之一。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上開訴訟卷宗,本件袋未分割遺產事件業經上揭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之分擔如上述,查聲請人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20,008元(包含調解聲請費2,000元),有卷內繳費聯單為證,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計算書所載,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恩慈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由聲請人預繳一、相對人劉邦誠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002元。【計算式:2000872÷360=4002,元以下四捨五入】二、相對人劉邦欽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002元。【計算式:2000872÷360=4002,元以下四捨五入】三、相對人劉淑惠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002元。【計算式:2000872÷360=4002,元以下四捨五入】四、相對人白秀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834元。【計算式:2000815÷360=834,元以下四捨五入】五、相對人劉韻文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056元。【計算式:2000819÷360=1056,元以下四捨五入】六、相對人劉韻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056元。【計算式:2000819÷360=1056,元以下四捨五入】七、相對人劉韻怡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056元。【計算式:2000819÷360=1056,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