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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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茲以該被告於該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五一四四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偉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永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