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盗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被告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五五二二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