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五一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金罰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四號可資參照,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偉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永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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