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五四號
自訴人寧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自訴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或受命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又案件犯罪嫌疑不足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初向 謝慶忠 購買新莊市○○街○○○巷○號二樓公寓,自訴人水電公司則設於上址一樓,被告於房屋過戶期間曾向自訴人表示將自訴人設在上址一樓之帆布招牌拆除,嗣另新設看板,惟被告於整修房屋內部期間,將自訴人拆卸下放置於遮雨棚上方之帆布招牌毀損、鐵架破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毀損罪嫌云云。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經訊之被告甲○○堅決否認有何毀損犯行,辯稱:伊請原屋主與自訴人協調先將看板拆除,待伊裝好鐵窗後,再將看板裝回去,伊後來已將看板裝好,伊並無毀損犯行等語。經查,自訴人代表人乙○○於本院訊問時陳稱:「被告和原屋主的確有跟我說看板先拆除再裝回鐵窗下,我有同意。他們有幫我裝回去,但沒有裝好,鐵架被剪掉,只有把帆布掛上去,帆布被施工師傅油漆髒水煙蒂弄髒」、「我說帆布被弄髒,是被告施工自己房屋部分油漆髒水潑到我的帆布」、「鐵架是被告請鐵工師傅剪掉,我有在場看到,我就叫師傅不要做了,鐵工師傅在做時被告不在場,我當時有在旁邊看」等語(參見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訊問筆錄),由自訴人代理人上開供述內容可得知,自訴人之帆布係因被告房屋內部施工,遭被告僱請施工師傅使用之油漆、髒水、煙蒂所污穢,尚難認被告甲○○有何故意毀損自訴人所有之帆布之行為。其次,被告僱請鐵工師傅將自訴人之帆布招牌重新安裝時,被告本人並未在現場,而自訴人代理人乙○○確有在旁查看一節,亦經自訴人代理人 陳明 在卷,且該鐵工師傅將鐵架剪斷時,即經自訴人代理人制止,由此觀之,上開鐵架並非被告所毀損甚明,況且被告僱請之鐵工師傅一經自訴人代理人反對制止後,隨即停止施工,顯見該鐵工師傅應係自行判斷、基於施工需要將鐵架剪斷,是此,亦難認被告由何毀損自訴人鐵架之故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應係自訴人與被告間之民事糾葛,核與被告之刑責無涉。本院既查無其他積極証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毀損犯行,應認其罪嫌尚有不足,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之情形,依照首開說明,本件自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連育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恩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