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四九號
上訴人丙○○
甲○○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瑞釗 律師
邱曉欣 律師上訴人乙○○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四二之一號八樓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貳拾肆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貳佰元,折合新台幣肆萬捌仟陸佰元,扣除其前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陸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蕭惠芳~B法官黃信樺~B法官王士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B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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