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998號

原告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朝聰 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1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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