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835號
原告 謝佳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金輝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