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8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835號

原告 謝佳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金輝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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