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836號
原告 林瑞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仁德螺絲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仁德螺絲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2,379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22,37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