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832號

原告 黃崑展

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以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5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詢問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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