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832號
原告 黃崑展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以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5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詢問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