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94號

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國薇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5,566元,應繳納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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